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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是什么?
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既尊重群眾信仰宗教的自由,又尊重群眾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依法管理宗教活動規范有序進行。堅持獨立自主自辦原則,切實加強愛國宗教團體和宗教教職人員隊伍建設,增強自養能力,形成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學識上有造詣、品德上能服眾的宗教教職人員隊伍,保證宗教組織領導權牢牢掌握在愛國愛教的人士手中。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鼓勵和支持宗教界發揚愛國愛教、團結進步、服務社會的優良傳統,對宗教教義作出符合社會進步要求的闡釋。
2、什么是民族平等的政策?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不論人口多少、歷史長短、發展程度高低,在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一律平等,不允許對任何民族進行歧視和壓迫;不論是聚居還是散雜居的各民族,均以平等的地位參與國家事務和地方事務。
3、什么是民族團結政策?
國內各民族的團結是黨的事業必定要勝利的基本保證;漢族離不開少數民族,少數民族離不開漢族,少數民族之間互相離不開,全國56個民族結成一體,誰也離不開誰;各民族只有同呼吸、共命運、心連心才能實現共同的繁榮與發展。
4、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尊重和保護宗教信仰自由,是黨對宗教問題的基本政策。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說: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在多數群眾不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信教群眾的權益;在多數群眾信教的地方,要注意尊重和保護少數不信教群眾的權益。要堅決糾正干涉宗教信仰自由、排斥和歧視信教群眾、侵犯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的現象,也要堅決糾正排斥和歧視不信教群眾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群眾的現象。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要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宗教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范圍內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宗教活動不得妨礙社會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5、為什么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
宗教不僅是一種意識形態,也是一種社會活動和社會實體,對于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必須依法予以管理。依法管理宗教事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體現,是規范宗教事務管理、推動宗教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的客觀要求,是做好新形勢下宗教工作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宗教活動規范有序的必要舉措。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指政府對有關宗教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進行行政管理和監督。對宗教活動的管理是政府對社會活動進行管理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一方面是通過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宗教政策、宗教法規,協調宗教界與各有關方面的利益,政府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寺觀教堂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正常的宗教活動;一方面是要限制不正常的宗教活動,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和宗教活動進行的違法犯罪活動,抵制境外敵對勢力利用宗教進行滲透。
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是黨和政府在宗教工作上的一個重要指導思想。這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建設的重要體現,是做好新的歷史條件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也是保障各族人民群眾宗教信仰自由的需要。依法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同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并不矛盾,我們對宗教事務進行管理不是要限制群眾的信仰自由,而是要保證宗教活動的正常秩序,從而更好地保障群眾的信仰自由。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好,依法加強對宗教事務的管理也好,歸根到底,都是要更好地爭取、團結、教育廣大信教群眾,把他們的意志和力量集中到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上來,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6、什么是民族區域自治政策?
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這是我們黨從中國國情出發,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也是我國的一項重要的政治制度。
7、怎樣理解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要旨?
江澤民同志在2001年全國宗教工作會議上,首次完整地提出“保護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滲透、打擊犯罪”這一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要旨。我們必須全面正確地加以理解和貫徹執行。
“保護合法”,就是依法保護宗教團體和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的教務活動;保護信教群眾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動。
保護合法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的重點。在貫徹實施《宗教事務條例》過程中,保護好信教群眾正常的、合法的宗教活動,不允許有人隨意干預他們的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另一方面,還要注意做好信教群眾的教育和引導工作。引導他們在從事宗教活動時,要樹立大局觀念,自覺把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覺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引導他們樹立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學會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通過正常途徑反映自己的合理要求。
“制止非法”,就是要制止超越法律、法規和政策范圍以及利用宗教進行的一切非法活動。對任何干涉或侵犯群眾正當的宗教信仰、正常的宗教活動和宗教界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對宗教界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行為,都應當立即予以糾正;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處理。只有“制止非法”,才能更好地“保護合法”。
“抵御滲透”,就是要抵御境外勢力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不允許境外任何組織、團體和個人干預我國宗教事務。利用宗教對我國進行滲透是指境外團體、組織和個人利用宗教從事的各種違反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活動和宣傳,與我國宗教界爭奪信教群眾,爭奪思想陣地,企圖對我國實施西化、分化的圖謀。利用宗教進行滲透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打著宗教旗號企圖顛覆我國的國家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領土完整和民族團結;一種是企圖控制我國的宗教團體和干涉我國的宗教事務,在我國境內建立宗教組織和活動據點、發展教徒。抵御境外利用宗教進行的滲透活動,關鍵是處理好國內的宗教問題,做好國內的宗教工作,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把廣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緊緊團結在黨和政府周圍,鞏固和擴大黨同宗教界的愛國統一戰線。
“打擊犯罪”,就是要堅決打擊利用宗教進行的一切違法犯罪活動。在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正常宗教活動的同時,必須依法堅決打擊利用宗教進行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各類犯罪活動。要采取有力措施堅決制止借宗教問題煽動群眾鬧事、擾亂社會治安、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行為。對觸犯刑律的要依法處理;對勾結境外敵對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首惡分子,要從嚴懲辦;對非法宗教組織要堅決取締;對從事違法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情節輕微的要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要繩之以法。